學位考試
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:一、以廣告、口述、宣播或其他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作品、成就證明、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
二、實際代寫(製),或以口述、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(製)論文、作品、成就證明、書面報告、技術報告或專業實 務報告。
前項罰鍰之處罰,由主管機關為之。
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內部作業要點(108-04-08公告)
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內部作業流程圖(108-04-08公告)
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(108-04-08公告)
教育部來函提醒及輔導師生辨識期刊優劣及了解掠奪性期刊、會議之風險(108-05-08公告)
教育部來函提供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編纂「學術倫理案件判斷準則參考手冊」(113-04-11公告)
教育部來函提供掠奪性會議等議題指引參考(113-05-15公告) 






